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6民初5号
原告:贵州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武隆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贵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武隆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2023年2月9日,原告贵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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