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02民初5628号
原告:史某,女,199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武义某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某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某,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史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武义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现原告史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165元,合计5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史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