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地建设有限公司

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洪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12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浙江洪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执行人:浙江麒裕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日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洪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麒裕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日地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一案,本院(2016)苏1112民初2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执行人浙江洪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回购价款201.26万元,由被告浙江洪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直至欠款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浙江洪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及金额付款,视为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执行人***、***、***、***、***、***、浙江麒裕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日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50元,由被告浙江洪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权利人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202905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02905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债权实现的方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12执88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16)苏1112民初2871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