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鼎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方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96号 原告: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金华市方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原告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方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0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6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