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503民初178号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区长白山大街苔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君盈身份广场5栋2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诚公司)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第三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
容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欠款1501963元及利息(利息待庭审查明另行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池西区灵芝花园二期城中村改造项目,供热外网铺设管道工程由**公司按规范施工,由容诚公司实际出资并支付各项费用,该工程于2018年9月开工,2018年10月30日竣工。工程竣工后,由于第三人未实际出资,第三人已将该工程的结算债权1501963元转让给原告。被告不予付款。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容诚公司在诉讼中明确利息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城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辩称现在工程造价尚不明朗,合同约定最终以财审定价为依据,我公司已经提交财政。
**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城开公司签订《热力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显示签订日期为2023年2月17日,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出具《债权转让协议》,协议载明转让人为**公司,受让人为容诚公司,并写明:“工程竣工后,由于转让人未实际出资,转让人现将该工程的结算债权1501963元转让给受让人”。现容诚公司依据施工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请求城开公司支付工程款1501963元及利息,城开公司辩称不支付工程款是因为工程造价尚不明朗,由此可知,本案纠纷的产生是**公司与城开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支付工程款问题,本案诉讼涉及的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该法律关系确定本案案由,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涉案的池西区灵芝花园二期城中村改造工程在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檀义男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