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6724号
原告:吉林省昱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强。
经营地址:农安县农安镇解放街与利民路交汇处富贵城小区2栋5单元302室。
被告:吉林省泰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麟茹。
经营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君盈身份广场5栋2701室。
原告吉林省昱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泰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昱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昱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昱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佳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