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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707号 原告:武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