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707号
原告:武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