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1126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蕲春县赤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的(2024)鄂1126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鄂1126执8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