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执保111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雅宝国际3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允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雅宝国际3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张维。
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菊,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南湖湿地公园内。
负责人:姜运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河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日作出(2018)鲁15民初4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河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建设局48671240.1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河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建设局48671240.1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孟凡利
审 判 员 杨绍辉
审 判 员 宋传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邢 娟
书 记 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