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111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青、郭江浩,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后湖水库环乡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总经理。
河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8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人民币20万元。因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6月12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对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
四、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六、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王永青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王永青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周志坚
审 判 员 赵 伟
审 判 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 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