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02民初231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金大地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北大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受理了***与湖南金大地农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大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及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