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金大地农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大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02民初231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金大地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北大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受理了***与湖南金大地农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大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及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