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24诉前调确188号
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钢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机场路6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T8H7DXA。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鲁泰大道123号1号楼1单元4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221969********,系公司职工。
申请人: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3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8293X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彭家村18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0********,系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钢构分公司与博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钢构分公司、博崛建设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24年9月19日经临邑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5日内支付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钢构分公司款项200000(大写贰拾万元);剩余款项497657.87元(697657.87元-200000元)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之前向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钢构分公司支付完成。
二、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钢构分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博崛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任意一期履行,应支付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钢构分公司违约金50000元,且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钢构分公司有权向临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钢构分公司、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经临邑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