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22103号
原告:***某,住所地广东省***。
经营者: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日(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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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