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4民初7410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泰达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梦园小区留澜居1-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9303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泰达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泰达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泰达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