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4民初1161号
原告:西安度派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950,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度派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
西安度派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45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364087元(违约金自2017年7月30日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按银行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年息14.6%]计算);支付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XX公路XX段山体浮雕设计合同书》。该合同对工程内容、价款、工期及结算,双方责任义务、违约责任,知识产权等合同条款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确定合同总价款为900000元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价的50%预付款即¥450000元;甲方浮雕制作安装完毕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价剩余的50%即¥450000元。原告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提交了完整的制作图,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在浮雕制作安装完毕后3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450000元,原告虽多次要求付款,但被告至今未付。合同第四条甲方责任4.1项:“若因甲方延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款项,每延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按照该条款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另外,根据合同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原告保留向沿黄公路的运输管理部门及被告主张知识产权的权利。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作为一般的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西安度派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请求湖北中夏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西安度派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认定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而西安度派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故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应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合阳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西安度派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可以依法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西安度派创意设计有限公司选择本案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依法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1940元,退还西安度派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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