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7103执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三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大街27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132号阳阳国际1栋2单元2271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铁二十三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三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黑71民初终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21)内7103民初61号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2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2年11月22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走访其住所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无财产情况及线索反馈。目前,尚有人民币599812.59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