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沌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沌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26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沌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8R2地块曹庄村红江小区西侧。
委托代理人:潘良周,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刘少星,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恒泰百货商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
法定代表人:刘少星,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21)内0726民终18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少星、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恒泰百货商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少星、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恒泰百货商场向申请执行武汉沌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财产损失费629000元、案件受理费40144元、鉴定费20800元,共计689944元,并自2016年9月20日起697500元为止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刘少星、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恒泰百货商场送达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2.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刘少星、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恒泰百货商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12月21日依法从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新巴尔虎左旗业务部调查公积金,被执行人刘少星无财产可供执行;4.2021年12月20日依法从新巴尔虎左旗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调查不动产,查明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刘少星名下的位于××镇××小区××号楼××室面积为60.41㎡房屋(产权证号:蒙(2×**)新巴尔虎左旗不动产权第0000117号)、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四居委甘珠尔小区2号楼1-34室面积为60.41㎡房屋(产权证号:蒙(2×**)新巴尔虎左旗不动产权第0000118号)、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四居委甘珠尔小区2号楼1-36室面积为60.41㎡房屋(产权证号:蒙(2×**)新巴尔虎左旗不动产权第0000119号)。于2020年11月12日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刘少星名下的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四居委甘珠尔小区1号楼1-1面积为3374.05㎡房屋(地下)产权证号:蒙(2××9)新巴尔虎左旗不动产权第0000175号。于2021年2月24日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刘少星名下的位于××镇××商场××楼××室面积为4548.92㎡房屋(产权证号:蒙(2×**)新巴尔虎左旗不动产权第0000786号)、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四居委甘珠尔小区1号楼-1-A面积为3958.71㎡房屋(地下)产权证号:蒙(2017)新巴尔虎左旗不动产权第0001512号、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四居委海东商贸大楼107室面积为1868.13㎡房屋(产权证号:蒙(2×**)新巴尔虎左旗不动产权第0000792号)。5.2021年12月16日依法从新巴尔虎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调查房产,被执行人刘少星、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恒泰百货商场无财产可供执行;6.2021年12月2日依法从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锡林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刘少星、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恒泰百货商场生产生活情况,社区不了解其生产生活情况;7.2021年12月16日依法从新巴尔虎左旗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恒泰百货商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8.2021年12月20日发出限高令;9.2022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武汉沌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实现0元债权,尚有689944元及利息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武汉沌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刘少星、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恒泰百货商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 树 林
审判员 萨其 如拉
审判员 呼和 巴拉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斯琴格日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