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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某制造有限公司、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7民初3013号 原告:昌吉市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三工镇常胜村。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玄武湖路。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佃坝乡西沟村三区。 原告昌吉市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昌吉市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某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昌吉市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昌吉市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