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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1222民初8110号 原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6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638元,合计3663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