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1222民初8110号
原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6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638元,合计3663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