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2民初7243号
原告:太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镜湖中路96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9452528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景轩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太和县倪邱镇西顺河行政村水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28066775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和县汉庭商务酒店,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长征南路刘朱园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2MA2NGXEH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长征路新凯旋门保健品商城111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87594250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清源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太和县旧县镇八里店张庄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222082222554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男,198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男,196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男,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男,198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女,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女,198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女,199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和县景轩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太和县汉庭商务酒店、安徽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和县清源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太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