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21民初2001号
原告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计1241元,由合肥天道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庆权
法官助理戴欣欣
书记员孔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