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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823执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现住乌拉特前旗。 被执行人: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内0823执4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田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