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与中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9616号 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