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381民初148号
原告:湘乡市恒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育塅乡新横路村塘湾组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富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畔田社区东昌路公共汽车公司二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湘乡市恒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富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按约向原告履行完毕。原告湘乡市恒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市恒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6.9元,财产保全费1,580元,合计3,786.9元,由原告湘乡市恒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