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511民初669号
原告:***,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告:***,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告:***,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告:湖南富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畔田社区东昌路新邵县公共汽车公司办公楼二楼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富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