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92民初99号
原告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创业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隆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APEC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鼎伟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隆益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名下的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告烟台隆益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