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002民初775号
原告:湖北省荆州市津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州市沙市区崇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北省荆州市津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2022年4月18日,原告湖北省荆州市津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省荆州市津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82元、减半收取计4141元,由原告湖北省荆州市津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