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滨州市黄河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81执3637号 滨州市黄河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8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烟台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滨州市黄河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20年10月28日止,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8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