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保107号
申请人:烟台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
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