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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某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06民初10405号 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某公司左侧。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乙,该公司员工。 被告:湛江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某公司左侧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与被告湛江市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湛江市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00元;3.被告某乙公司对于某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30日,原告与某甲公司签订《湛江某项目风洞试验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委托原告承担风洞试验工作,合同总价为170000元,原告需提交研究报告且通过某甲公司确认合格。某甲公司应在收到原告的书面付款申请及有效发票后45天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完成实验工作并提交报告,后向某甲公司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某甲公司始终未向原告付款。被告某乙公司是某甲公司的全资股东,未能证明某乙公司财产独立于某甲公司财产,应当对于某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原告至今尚未提交全部付款申请材料及发票,某甲公司有权暂不支付技术服务费。同意在原告提交付款申请材料及发票后向其支付技术服务费170000元。某甲公司存在资金压力,不存在主观违约的恶意。综上,原告无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 被告某乙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30日,原告(乙方承包方)与某甲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湛江某项目风洞试验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湛江某项目风洞试验工作(以下简称涉案项目)。风洞试验的内容及技术要求为:需要进行一系列研究来辅助设计人员预测结构风荷载、围护结构表面风压、通风设计、楼宇舒适度等,确保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建筑环境。总工期25天。风洞试验研究完成后应提交相关成果及正式报告,所有成果均应提供电子版及书面正式版。工程含税总价为170000元,乙方提交研究报告且通过甲方确认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书面付款申请及有效合法发票后于45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90%,该报告完全通过专家评审会之后,甲方收到乙方书面付款申请及有效合法发票后于45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双方另约定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违约方除承担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 原告为证明其已经完成涉案合同义务并向某甲公司申请付款及催款事实提交:1、《湛江某项目风洞动态测压试验报告》《湛江某项目风致结构响应分析报告》及文件签收单图片一组,显示2021年5月28日,案外人何某签署文件签收单载明原告向某甲公司速递上述报告。2、合同款项支付审批表、付款申请书、收款对账明细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组,显示原告向某甲公司出具上述审批表及付款申请书等资料,上载明原告向某甲公司申请涉案合同项目款153000元,并于2021年8月9日向某甲公司开具“风洞试验费”发票153000元。3、催款通知及顺丰快递邮寄凭证一组,显示2022年2月24日,原告向“湛江市赤坎区调顺岛大福市集调顺二楼某乙悦伴湾项目部”寄送催款通知,称某甲公司逾期支付超过120天,要求某甲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第一笔合同款153000元。4、律师函及EMS邮寄凭证一组,显示2022年4月24日,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向“湛江市赤坎区调顺岛大福市集调顺二楼某乙悦伴湾项目部”寄送律师函,要求某甲公司收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170000元及违约金。 原告当庭陈述称其通过快递向某甲公司提交研究报告,后某甲公司人员何某签署文件签收单后通过微信向原告方人员发送签收单及***工作证(显示“某乙”字样)照片,但未能提交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未提交相关的文件邮寄凭证等证据。 另查明,某甲公司系成立于2004年10月14日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某乙公司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是原告与某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应当在确认原告提交的研究报告合格并在收到原告提交的付款申请及全额发票后的45天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款。现某甲公司未就原告已完成涉案合同义务并提交合格的研究报告事实提出异议,亦同意向原告支付涉案合同款项170000元,本院据此采信原告所称确认原告已经完成涉案合同义务。涉案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应在收到原告提交的付款申请书及发票后再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但原告确已完成合同义务并向某甲公司开具第一期合同款发票153000元,在某甲公司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第一笔合同款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全部合同款共17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对于原告要求某甲公司立即支付涉案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1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某甲公司应在收到原告的付款申请及发票后45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款。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某甲公司提交付款申请书及发票的事实,其提交的催款通知书及律师函所示寄送地址均与涉案合同约定的某甲公司地址不符,亦非某甲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地址,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某甲公司提交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申请书及发票,某甲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满足。原告主张某甲公司构成违约并要求某甲公司自2021年10月24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被告某乙公司是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某甲公司财产,应当对于某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湛江市某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70000元; 二、被告湛江市某甲有限公司对于被告湛江市某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6元,由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负担466元,被告湛江市某乙有限公司、湛江市某甲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70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166元,本院予以退回37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7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湛江市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