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催1号 申请人: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东山坡三里17号院2楼1门5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20004668、票面金额13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