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联合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某有限公司;时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0191执106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联合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8号兴华大厦B座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284323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8号院3号楼15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61960********。 关于河南联合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3)豫0191民初27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联合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000元及自2022年9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剩余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一、本院立案后十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4年10月17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扣划的资金。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将于2025年10月18日届满。 至2025年4月,本院又多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传票传唤时间到院报告财产; 四、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街区中心路8号院3幢15号【豫(2020)上街区不动产权第0009033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至2027年10月30日; 五、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A2N6**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6年10月24日,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六、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郑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存缴记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存缴记录; 七、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有效保单; 八、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查找,但未能获悉其行踪线索; 九、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告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十、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本院提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十一、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工作人员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案共执行到位0元。 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控制措施到期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