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联合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澳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联合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2614号
原告四川澳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21层21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联合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8号兴华大厦B座4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任金巧,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四川澳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联合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澳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澳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750元,减半收取6375元,保全费4995元,由原告四川澳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