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03民初8192号
申请人:商丘市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41840503X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xxxxx。
法定代表人:于某。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商丘市某工程总公司与被申请人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丘市某工程总公司于2025年08月0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发起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商丘市某工程总公司以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丘市某工程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至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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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