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安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1628民初404号
原告:河南安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熊耳河路与相济路交叉口陈岗社区西门北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2655504K。
法定代表人:赵亚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新,系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伟,系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中华,男,199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
被告:李瑞杰,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
被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4600B。
法定代表人:于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安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中华、李瑞杰、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安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中华、李瑞杰、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河南安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5766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5766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高输出作业吊篮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从原告处租赁吊篮,合同签后,原告依月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物资,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被告***辩称,愿意支付租金及利息共计16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河南安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河南安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57660元及利息2340元,共计16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
二、被告***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应当一次性支付原告河南安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剩余全部租赁费及违约金(按照剩余全部租赁费为基数,月利率1.2%,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河南安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无纠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453.20元,减半收取1726.60元,保全费1378.20元,由原告河南安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俊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李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