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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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3853号
原告:绍兴市亚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商都公寓1幢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07385961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路2-6号2幢5楼5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XWGJ1M。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市亚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建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绍兴市亚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绍兴市亚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