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522民初134号
原告:***。
被告:山西路桥集团阳蟒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97261687Q。
住所地:太原高新区创业街19号4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西路桥集团阳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