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山西路桥集团阳蟒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阳城县蟒河镇寺沟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522民初1859号
原告:***,农民。
被告:山西路桥集团阳蟒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97261687Q,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19号4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城县蟒河镇寺沟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522ME2854123C,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蟒河镇寺沟村。
法定代表人:***,任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阳城县智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西路桥集团阳蟒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阳城县蟒河镇寺沟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