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集团阳蟒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山西路桥集团阳蟒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申13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山西省阳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路桥集团阳蟒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140100097261687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河南省浚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西路桥集团阳蟒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蟒高速公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2020)晋05民终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申请再审称,1.撤销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5民终83号民事判决;2.判令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100000元;3.判令评估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荒山荒地承包合同》是再审申请人**与***村委于2004年10月10日依法签订成立并生效,再审申请人也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权利并承担义务,该合同符合法律的各项规定。再审申请人在承包范围内栽种了大量的**,刺槐、**、山桃、***、牧草等**和经济作物。2019年3月25日下午,被申请人**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属于森林防火区的阳城县河北镇***村阳蟒高速向阳坡大桥桥面上焊接钢筋时,焊渣火花掉落到桥下山坡上的荒草里,引发火情,因火势蔓延,将***村西窑背坡山林引燃。经测量,过火面积9400平方米,其中有林地面积8200平方米。2019年4月2日,阳城县林业局给予**行政处罚。(二)因再审申请人案涉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荒山荒地承包合同》,只要合同一直合法存在,再审申请人就依法拥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故再审申请人可依据该合同的约定去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再审申请人有理由依法拥有案涉林地合情合理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权、收益权等权属,故被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案涉合同依法享有的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权**所有权、**经营权等权属,依法应当赔偿申请人的案涉全部经济损失和费用。1.本案柴胡、熟地,***,*****等经济作物,无所谓的权属证。侧柏和刺槐的权属已由阳城县人民政府行政答辩状,本案合同和民营林业验收登记表等行政确认的。2.2005年4月12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山西省民营林业验收登记表》明确记载有:“申请人工程地点四至范围(包含案涉林地)、造林的树种和规格、**权属属于个人(申请人)等内容。”3.案涉《荒山荒地承包合同》第五条第三款载明:“乙方(申请人)在承包范围内的树木、果品、牧草享有经营权、所有权,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三)被申请人阳蟒高速公路公司是适格被告。被申请人**是被申请人阳蟒公司的职工。焊接工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是该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该被申请人阳蟒高速公路公司说的所谓的山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则是被申请人阳蟒高速公路公司上级部门;所谓的山西路桥国际公司则是被申请人下面的第二标段项目部,该项目部虽经授权可签合同,但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部对外做出的民事法律后果,依法应本案被申请人公司承担。因此次起火的过火范围均属于申请人所承包的荒山荒地,再审申请人在过火范围内种植的**作物都被烧毁。再审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在施工时,未尽到安全义务,造成火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数额,原告主张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00元,评估费10000元以及相关诉讼费等费用,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四)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诉求的主要理由是:所谓不能证明关于案涉山林的权属。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诉求主要理由却是:所谓山西路桥集团阳蟒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假如一审二审法院驳回都对,为什么不在一审判决也明确二审驳回的理由或二审判决也明确一审驳回的理由,显然就是矛盾的。(五)再审申请人是案涉土地唯一合理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是案涉土地上被烧毁**等附着物,按合同约定的所有权顺理成章的权利人;是依法享有以上全部权属法定的权利人。被申请人阳蟒公司无论把案涉地工程承包给***四王麻子等哪个,其都是本案的第一责任单位,负有主要的侵权赔偿责任。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不当。1.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收益权等各项权利。3.《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并获得相应补偿。4.《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规定,民事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并有各项合法权益。5.《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六)在众多的玉米、小麦、大豆等以及鸡、猪、牛等农业生产经营的赔偿案件中,没见有鸡证、牛证、**等的赔偿案件中,该赔偿的不是照样判的赔偿吗,为什么申请人林下经济作物,一审也非得有阳城县人民政府核发的**确权证书才能判决赔偿?且最高法院判例说过:政府颁发***的行政登记行为不具行政确权功能,仅有宣示、公告的作用。(七)行政确认指的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已经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给予确定、认可、鉴证、证明、批准的行为。1.再审申请人案涉《荒山荒地承包合同》第五条乙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中的第三款载明:“乙方(申请人)在承包范围内的树木、果品、牧草享有经营权、所有权,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并且再审申请人本案中的**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等权属,得到过阳城县政府和其所属多个相关部门的鉴证、证明、确定或认可。2.再审申请人案涉《荒山荒地承包合同》,2004年的审批单位是:阳城县河北镇人民政府,鉴证单位是:阳城县林业局、阳城县国土资源局、阳城县农业局、阳城县水利水保局等相关单位。3.2005年4月12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山西省民营林业验收登记表》明确记载证明有:“再审申请人工程地点四至范围(包含本案林地)、造林的树种(包含本案鉴定的侧柏、***等)和规格、**权属属于个人(申请人)等内容。”4.再审申请人诉阳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行政纠纷案中;(2)确认申请人承包合同包括案涉林地***村范围;(3)确认申请人依据案涉《荒山荒地承包合同》主张权利(含本案合同约定的**所有权的权利)。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阳蟒高速公路公司、**是否应赔偿再审申请人**的**损失100000元。本案的基础事实为:2016年8月,阳蟒高速公路公司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将阳城至济源高速公路阳城至蟒河段工程路基、桥隧全部施工项目承包给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于2019年3月25日下午3时许,其焊接钢筋工人**因操作不当,焊渣火花掉落下山坡上荒草里,引发火情,烧毁了属于**承包荒山范围的**作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阳蟒高速公路公司将涉案阳城至蟒河段工程路基、桥隧全部施工项目整体承包给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焊接工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的**受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该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现**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阳蟒高速公路公司是本案的侵权行为人,亦不能证明**符合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阳蟒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其**损失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英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