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30民初2204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政,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苗族,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告:***,男,1948年8月26日出生,苗族,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龙山县里耶古城旅游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山县里***茶社区麦茶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MA4L2LX36D。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苗族,龙山县人,住龙山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龙山县里耶古城旅游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 林
人民陪审员 向 群
人民陪审员 向 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