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722民初4483号
原告:绵阳辰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虹苑路56号3幢18层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68DFT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德胜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62851572G。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辰信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向原告足额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辰信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辰信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0元,由原告绵阳辰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