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10051号
原告:恩施兴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18301296XG。
法定代表人:张彦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茂林,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景明观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57048647W。
法定代表人:黄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恩施兴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恩施兴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兴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7元(已减半),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叶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覃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