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24执9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景明观路**。
法定代表人:黄鹏。
被执行人:荆州市名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红门北路**白庙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俊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名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名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15707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志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鄢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