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3127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代理人周录,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祖芳,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案字(2021)第31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顺泰劳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2022年5月17日,被执行人自行兑付270390.46元,其中执行费3898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案字(2021)第316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案字(2021)第31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