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985号
原告:张先锋,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权,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亿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廖高。
原告张先锋与被告四川亿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先锋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诉讼费用减、免、缓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先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一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