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681执114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楼某,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斯某,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楼某、斯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26年1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2026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681执11442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