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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某;斯某;诸暨市某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681执114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楼某,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斯某,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楼某、斯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26年1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2026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681执11442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