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某,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87执186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某,男,汉族,1985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某、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余某、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深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渝87执18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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