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民初4708号
原告:***,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男,195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世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世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马家沟路36号3幢7-10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8824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合阳大道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95873277Q。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