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02民初4602号
原告四川天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天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6元,减半收取计3378元,由原告四川天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阳
书记员 陈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