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渝0107行初174号
原告:重庆市杰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留学生创业园E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76992706444。
负责人:***,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该局四级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重庆市杰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4月23日,原告重庆市杰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杰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杰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杰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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